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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资源“费改税”征收工作正式启动
日期: 2018-01-17 来源: 《鄂尔多斯日报》 作者: 王勤 李雁萍 白跃龙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月3日,杭锦旗地税局受理了我市第一笔水资源税申报税款,杭锦旗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资源税6172.2元。截至1月9日,全市共有12户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112027.68元,标志着我市水资源“费改税”征收工作正式启动。

  1月9日,在东胜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了20006元水资源税的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壕煤矿财务人员沙日娜拿着新开具的完税证说:“以后我们会更加注重提高节水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此次李家壕煤矿申报2017年12月份回收利用疏干排水10003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2元适用税额,缴纳水资源税为20006元。相较于直接排放疏干水每立方米5元适用税额标准,由于该企业采用回收再利用疏干水,既大幅降低了水资源税负,又有效节约了地下水资源税。

  从2017年10月份以来,我市各级地税机关积极对接水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税干和纳税人举办水资源税专题培训,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于2017年12月1日顺利开征了水资源税。

  据了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超过限额部分从低征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超采地区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等情形则加倍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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